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9,補,176,202008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6號
原 告 簡媺容
訴訟代理人 錢燈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素卿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35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165元,原告僅繳納2,000元,尚不足32,1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淑美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