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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2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烱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44,415 元(即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應徵第一審裁判14,36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淑美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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