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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7號
原 告 家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有家
訴訟代理人 黃世直
莊榮兆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武宏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030,500元(即原告請求就本院109 年度司拍字第73號拍賣抵押物裁定應予駁回之不動產價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4,752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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