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9,訴,431,2020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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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31號
原 告 廖方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永桐、廖藤里、廖聖健、盧沈玉霞、李文隆、
廖啓男、廖家宏、廖宏鑫、廖崇貿、廖樹松、廖秋智、鄭藝宗、鄭藝昇、鄭振東、鄭雅月、鄭安利、廖秀琴、廖清聯、廖清恭、廖雪嬌、詹廖玉秀、廖素女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前置調解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94,304 元(計算式:684.08㎡×16/90×85 0元+1839.68 ㎡×1/4 ×850 元=494,30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原告僅繳納2,000 元,尚不足3,40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洪明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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