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53號
原 告 蔡錦乾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余政欣(即余奉儒)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88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送本院)及繕本1 份(逕掛號郵寄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庭羽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