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9,訴,47,20200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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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勇助
程士榮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黃心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美玲等2 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14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8,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鄭夙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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