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 貴
丁信宏
陳飛龍
陳珮菁
陳慧如
陳秀靜
上六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吳憶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呼間因拆除地上物事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吳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32,3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399元;
上訴人丁信宏、陳飛龍、陳珮菁、陳慧如、陳秀靜等人之上訴利益為605,8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聖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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