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0,消債更,66,2022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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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66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謝季珊
代 理 人 丁詠純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邱志承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第3款定有明文。

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示關係文件,其更生之聲請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8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於債務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然迄今猶未補正,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之情,並致本院無從審酌債務人是否確有更生事由,應依上開規定裁定駁回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鄭夙惠

附表:
㈠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聲請前二年內(自民國108 年12月30日起)完整影本(須完整清晰內頁資料及補登存摺,如無法補登,亦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㈡聲請人及受扶養人之108 、109 年度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有不動產,並需提出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體扶養義務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
㈢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名稱、種類?每月繳納保險費數額?現存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數額?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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