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0,婚,97,202208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婚字第9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雅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基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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