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婚字第9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雅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基典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