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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即
反訴上訴人 綠得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令屏
訴訟代理人 林青漢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雲林縣虎尾鎮公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撤回本院110年度反訴字第318號反訴判決之上訴為由,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云云。
然查,聲請人係於民國112年9月21日具狀撤回上訴,依上開規定,應於三個月內(扣除在途期間3日,至遲應於同年12月24日)為聲請,聲請人延至113年1月16日始具狀聲請,已逾三個月之法定期間,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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