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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92號
原 告 詹三龍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詹學崑
被 告 詹淮棠
訴訟代理人 詹士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5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夙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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