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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465號
債 權 人 雲林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王溪岸
債 務 人 蔡佳欣
蔡淑娟
一、債務人蔡佳欣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5,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由另一債務人蔡淑娟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 本 金 (新臺幣) 利 息 (起訖日如下) 違約金(起訖日如下):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超逾6個月者,其超逾6個月部分,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
75,000元 自民國110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二之利率計算 自民國110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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