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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500號
聲 請 人 王清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蔡陳玉盞(即蔡清治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7日通知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㈠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㈡提出蔡清治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蔡清治死亡時之管轄法院繼承備查資料、債務人蔡陳玉盞之最新戶籍謄本;
㈢釋明請求自73年12月21日起計遲延利息之依據為何?本件有無約定清償期(例如書信、通訊軟體對話記錄)?並提出存證信函之郵件收件回執…等。
聲請人已補繳聲請費,並於111年8月24日提出蔡清治之除戶謄本、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債務人蔡陳玉盞之最新戶籍謄本。
惟仍未提出繼承系統表、蔡清治死亡時之管轄法院繼承備查資料,亦未釋明本件有無約定清償期、未提出存證信函之郵件收件回執,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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