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1,司促,5729,202208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729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債 務 人 林泰民即林岳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9,322元,及自民國99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40,788元,及自99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