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1,司促,5730,2022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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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73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柯柏實
債 務 人 胡秋姍即胡秋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3,779元,及其中18,825元部分自民國111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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