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1,司全聲,7,2022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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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全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吳衍誼
法定代理人 蔡佳君


相 對 人 林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所為之110年度司全字第197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10年度司全字第197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

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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