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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朝隆
代 理 人 王銘助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附表:
㈠、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提出聲請人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勿用影本代替)、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㈢、聲請狀關於「資產總價值」一欄記載「待查」,請陳報資產總價值為何?
㈣、聲請狀關於「有繫屬之法院與案號」一欄記載「待查」,請陳報該繫屬法院與案號。
㈤、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何處?每月薪資所得數額為何?是否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請聲請人提出最近6個月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存摺封面及內頁等)。
如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聲請人出具之切結書、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
㈥、提出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人使用之各金融機構、郵局之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含自民國109年8月起迄今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㈦、陳報聲請人或受扶養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㈧、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㈨、聲請人或受扶養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09年8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㈩、提出聲請人或受扶養人近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有受扶養人並說明應受扶養人有無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如另有其他依法應分擔之人,一併陳報其姓名,及其與受扶養人之關係。
並說明扶養費用之分擔方式及分擔數額為何?分擔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
、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雲林縣111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依聲請人提供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記載曾參與前置協商、目前狀態為「毀諾」,聲請人應據實以下說明:
①聲請人前與債權人協商成立,每月應清償之金額若干、自何時履行至何時?毀諾時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②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聲請人從事何工作?及是否有領取任何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並務必提出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之每月實際收入證明或收入切結書。
③係因何原因毀諾?並應提出成立之前置協議書及所有與聲請人所陳述上開毀諾原因之相關資料證明,以證明聲請人毀諾當時確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困難之事由。
④如協商成立資料遺失或未留存請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補發。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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