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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永進
代 理 人 王銘助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聲請更生,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具狀聲請本件更生事件,並未繳納聲請費1,000元(聲請人前聲請本院調解於民國111年7月26日調解不成立,惟於111年8月16日始提起本件更生聲請,已逾消債條例第153-1條第2項規定之20日免徵聲請費期間),且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可芯
附表:
㈠依消債條例第43條第1、6、7項規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㈡聲請狀關於「資產總價值」一欄記載「待查」,請陳報資產總價值為何?
㈢提出聲請人111年5月至7月之所得、薪資明細。
㈣提出最近1個月聲請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
㈤陳報聲請人是否有其他民間債權人?如有,請一併更正債權人清冊。
㈥陳報聲請人或受扶養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㈦陳報聲請人或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㈧陳報聲請人於各銀行、郵局、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109年8月16日起至今之交易明細)。
㈨以上資料請以標籤紙分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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