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1,消債更,60,2022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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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嘉琮

代 理 人 張巧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可芯
附表:
㈠聲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所載住址位在雲林縣虎尾鎮,惟聲請狀之住所地則記載在臺南市新營區,請說明聲請人之住居所是否仍有在雲林縣境內?
㈡說明聲請人現有全部保單之名稱,及全部保單之價值金額為何?
㈢依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記載,名下尚有車號00-0000號車輛1輛,為何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未記載?請說明原因?
㈣聲請人曾擔任晉興起重工程行之負責人,請說明該工程行營業至何時?於聲請日前5年內(即106年8月23日至111年8月22日)是否仍有營業?如仍有營業,其平均每月營業額為多少?㈤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之薪資明細表。
㈥提出受扶養人林芷瓔、陳鈺莨之戶籍謄本,及陳鈺莨殘障或無法工作之證明。
㈦除上開第㈡項之保單外,陳報聲請人或受扶養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㈧陳報聲請人或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㈨陳報聲請人於各銀行、郵局、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109年8月23日起至今之交易明細),如有薪資以外之收入,請一併說明其收入之來源及原因。
㈩以上資料請以標籤紙分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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