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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84號
原 告 陳伊蟬
訴訟代理人 張禎云 律師
被 告 全江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劉浚騰
被 告 林子敬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宇倢 律師
被 告 謝易錩
訴訟代理人 陳靖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一二年度易字第二五六號公共危險事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劉浚騰、林子敬等因涉有公共危險犯罪嫌疑,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現由本院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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