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1,司促,1007,2022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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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0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許素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拾捌萬陸仟參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利息:本金序號 本 金(新臺幣)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97,300元許素梅自民國110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2215,924元許素梅自民國110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1.5%00366,108元許素梅自民國96年5月10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年息20%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違約金:本金序號 本 金(新臺幣)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366,108元許素梅自民國96年6月10日起至民國96年12月9日止按年息20%之一成自民國96年12月10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20%之二成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之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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