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0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楊凱恩即楊銘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玖萬貳仟壹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利息:本金序號 本 金(新臺幣)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45,940元楊凱恩即楊銘楷自民國96年5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年息20%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2141,673元楊凱恩即楊銘楷自民國110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9.9%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