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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460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游如安即游珷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4,143元,及自民國98年6月1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9%計算之利息,暨自98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第1期計付300元,逾期第2期計付400元,逾期第3期計付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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