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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473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龔佳琪即龔綉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2,692元,及自民國95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88%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3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3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93,863元,及自94年10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15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3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600元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3,437元,及其中20,931元部分自94年12月1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150元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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