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50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馮慧芬
債 務 人 吳建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7,02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項目 餘欠金額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 年利率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收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 1 47,026元 自民國111年4月3日日起至清償日止 1.845% 自民國111年5月3日起至民國111年11月2日止 自民國111年11月3日起至民國112年2月2日止 2 90,001元 自民國111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845% 自民國111年4月21日起至民國111年10月20日止 自民國111年10月21日起至民國112年1月20日止 每次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為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