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1,司促,5515,2022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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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515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鄭崇宏
債 務 人 陳世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6,56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1 96,563元 1.845% 無 0.1845% 自111年3月1日起至111年5月28日日止 2.095% 自111年5月29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0.2095% 自111年5月29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2.22%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0.222%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8月31日止 0.444% 自111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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