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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518號
債 權 人 吳勲祥
債 務 人 林萬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林詠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632,500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5518號 編號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利息起算日 001 110年11月13日 263,250元 CE0000000 111年7月19日 002 110年12月13日 263,250元 CE0000000 111年7月19日 003 111年1月13日 263,250元 CE0000000 111年7月19日 004 111年2月13日 263,250元 CE0000000 111年7月19日 005 111年3月13日 263,250元 CE0000000 111年7月19日 006 111年4月13日 263,250元 CE0000000 111年7月19日 007 111年5月13日 263,250元 CE0000000 111年7月19日 008 111年6月13日 263,250元 CE0000000 111年7月19日 009 111年7月13日 263,250元 CE0000000 111年7月19日 010 111年7月13日 263,250元 CE0000000 111年7月19日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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