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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54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葉健中
債 務 人 楊以樂即恆創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編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 年利率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1 500,000元 自民國111年5月9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30日止 1% 自民國111年6月10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30日止 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4.07% 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9日止 自民國111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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