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4號
原 告 林義勝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裕淵即裕舜工程行間請求合夥財產結算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7,38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90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