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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6號
原 告 日商三井住友建設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近藤重敏
訴訟代理人 黃馨慧律師
莊凱閔律師
林廷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碁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模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如起訴狀附表1所示模具所得之利益),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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