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1,訴,604,202404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04號
原 告 胡碧嬌


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律師
被 告 李梅桂


徐玉娟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童翠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宛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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