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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02號
上 訴 人 許庭賓
許庭豪
許庭瑋
兼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家銘 住雲林縣○○鎮○○里○○街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維珉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0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209,7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3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後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姵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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