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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6號
上 訴 人 葉佳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方瑜等人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6號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648,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4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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