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1,除,12,202202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金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曉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1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附表

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林明期 第一銀行虎尾分行 110年9月30日 1,096,200元 N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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