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2,司促,7087,202401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087號
債 權 人 鐘允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品錡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㈡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㈢請求之原因事實。

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㈣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㈤法院。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同法第284條規定: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

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

所謂因釋明而應提出法院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係指當事人於釋明其事實上之主張時,應同時提出可供法院得隨時進行調查之證據而言,故當事人如未同時提出供釋明用之證據,法院自無裁定限期命其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75年度臺抗字第453號裁定亦可資參酌。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僅提出其向相對人催討新臺幣396,270元之LINE通訊軟體翻拍照片乙紙,惟並未釋明相對人已承認該筆欠款,且亦未釋明如何得出上開金額,經本院先後於民國112年11月9日、112年11月29日通知聲請人釋明,並分別於112年11月13日、112年12月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查,惟迄今未件聲請人提出證據以釋明其請求,揆以首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逕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