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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鄭乃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1年7月1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1年7月5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
茲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111年7月6日簽發之本票乙紙,到期日為112年9月12日,面額為2,000,000元,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經提示未獲付款,尚欠聲請人2,000,000元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12年12月13日雲院宜非平決112年度司拍字第107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112年12月18日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土地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107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斗六市 中正二 1040 552.17 669638分之28102 重測前: 斗六段64地號 002 雲林縣 斗六市 中正二 1054 15.28 334819分之14051 重測前: 斗六段64-16地號
附表: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107號 編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備考 各層 合計 名稱 面積 (平方公尺) 號 屋層數 範圍 001 659 雲林縣○○市○○○段0000地號 雲林縣○○市○○街00○0號四樓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10層 四層 121.78 陽台 花台 16.51 2.22 全部 重測前: 斗六段2925建號 共有部分: 中正二段676建號、1092.4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34819分之14051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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