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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催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陳長興即被繼承人蔡焜全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蔡焜全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蔡焜全(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鄉○○村○○街00巷0號、民國112年1月25日死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蔡焜全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壹年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蔡焜全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下:被繼承人蔡焜全之遺產無人承認繼承,前承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1197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其遺產管理人,已遵據執行職務,因此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本院對被繼承人蔡焜全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本院調查結果,聲請人主張的前述事實,已有提出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197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在卷可以證明,並經本院主動查核上述裁定無誤,因而認本件聲請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鄭伊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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