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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88號
債 務 人 鍾利菱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陳報狀所載與融資公司協商每月應清償新台幣2萬元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陳報毀諾之事由為因與融資公司協商每月應清償新台幣2萬元云云,但未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釋明,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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