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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破字第3號
聲 請 人 翰興農產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鍾義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裁判費。
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
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亦未陳報構成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提出相關證明及補正相關資料,經本院先後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112年12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5日內,補正裁定所載事項,並據此查報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補繳聲請費用,該裁定已於112年11月14日、112年12月2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聲請人固於112年11月21日、112年12月27日先後具狀陳報債權人清冊、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翰興農產有限公司燃料稅欠稅資料、翰興農產有限公司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欠繳資料、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12年11月14日函、全民健康保險繳款單、勞工退休金繳款單、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費暨滯納金繳款單、翰興農產有限公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資料,惟聲請人迄未補繳聲請費,亦未補正提出聲請宣告破產時所應附具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等,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答詢表、繳費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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