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繼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 理 人 林晋校
關 係 人 郭有傳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龔○○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甲○○為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住雲林縣○○鄉○○村○○路00號之1、於民國112年6月19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乙○○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乙○○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6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乙○○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下:被繼承人乙○○於民國(下同)112年6月19日死亡,生前分別於109年8月19日、109年9月29日曾向聲請人借貸新臺幣(下同)500,000元、400,000元,迄未清償,而與聲請人有債權債務關係。
又被繼承人之配偶及第一順位、第三順位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1214號准予備查在案,另其第二順位、第四順位之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前亦均已死亡,且未經親屬會議選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以致於聲請人無法對債權行使權利,為保障前述債權,因此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
又被繼承人之所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亦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前述事實,已有提出台北富邦銀行授信核定通知書、授信總約定書、增補契約、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本院准予拋棄繼承公告、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等件可供證明,並有個人基本資料、親等關聯(一等親)查詢結果、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113年1月19日中區國稅雲林營所字第1132300594號函檢送之被繼承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附卷可以補充證明。
又本院主動調取前述拋棄繼承事件聲請卷宗,核對卷內證據資料,觀諸卷附之聲請狀、本院准予備查函稿,其中未成年人龔○○漏未列其法定代理人即其母徐○○部分,程式上固有瑕疵,惟考量未成年人龔○○已得其法定代理人即其父龔○○允許而拋棄對被繼承人之遺產繼承權,且衡量被繼承人於112年6月19日死亡時,其前述借貸債務尚餘306,124元、254,358元未清償,惟其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價額僅為51,200元,有台北富邦銀行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被繼承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以證明,可見被繼承人之消極財產係多於積極財產之狀況,則未成年人龔○○之法定代理人龔○○允許拋棄繼承確係符合未成年子女之利益,認本院准予未成年人龔○○拋棄繼承備查部分,核無不合。
綜上事證,可以證明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確實是無人承認繼承的狀態。
因此,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符合上述法律規定。
四、本院審酌本件被繼承人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而其繼承人既均已拋棄繼承,應無再擔任遺產管理人之主觀意願,難免因其無意管理而影響管理事務之進行,與遺產管理之本意即不相符。
況法定繼承人一般客觀上多缺乏遺產管理之專業知識及管理能力,難認屬適當之遺產管理人之人選。
經本院向轄區登錄之專業人士徵詢意願,經地政士甲○○表示同意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有本院113年2月15日公務電話記錄附卷可以佐證,併考量關係人甲○○現為執業地政士,不但具有專業知識及能力,且與被繼承人所遺遺產間無利害關係,倘若由其擔任本事件之遺產管理人,定能秉持其專業倫理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的任務。
基於前述理由,本院認為由地政士甲○○擔任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因此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依照上述法律規定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最後,依據民法第1185條規定:第1178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在此一併說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鄭伊純
附表:
編號 財產標示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1 門牌號碼雲林縣○○鄉○○村0鄰○○路00號房屋 108.1 1/4 2 門牌號碼雲林縣○○鄉○○村0鄰○○路0000號房屋 108.1 1/4 編號 財產標示 數量 3 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 (廠牌:日產;
年份:2004) 1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