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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瑜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劉宇棟、劉字觪、劉家豪、劉家良、劉家瑋、劉美慧等因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1 月5 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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