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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494號
債 權 人 謝鳳妹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祖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借據並未記載日期,本院無從依聲請人主張認定相對人於111年11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從而先後於112年11月16日、112年12月21日通知聲請人釋明相對人於111年11月1日借款,否則應釋明已定1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相對人還款,聲請人已分別於112年11月20日、112年12月25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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