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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952號
異議人 即
聲 請 人 中天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尚賢
一、上列異議人就其聲請核發之支付命令經本院駁回提出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異議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爰依法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事後遞狀及其信封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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