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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29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吳雨娟
債 務 人 江文琪兼江美娟之繼承人
吳欽銘即江美娟之繼承人
江佳蕙即江美娟之繼承人
江佳如即江美娟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吳欽銘、江佳蕙、江佳如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江美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江文琪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29,034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6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吳欽銘、江佳蕙、江佳如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江美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江文琪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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