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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林晏雪
相 對 人 游竣翔即游金龍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民法第1148條,復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游金龍於①民國(下同)104年3月20日、②110年12月2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①新臺幣(下同)2,640,000元、②36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①134年3月3日、②140年12月22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
茲第三人游金龍於110年12月29日向聲請人借用1,000,000元,嗣於111年5月17日死亡,相對人游竣翔等為其繼承人,依法應繼承其權義,而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現由相對人游竣翔繼承,且已辦理繼承登記於相對人游竣翔名下,詎自112年6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912,95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暨其他約定事項、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12年11月22日雲院宜非平決112年度司拍字第101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112年12月9日發生送達相對人之效力,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土地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101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斗六市 貞寮 1714 1004.66 10000分之185 重測前:竹圍子段533-604地號 002 雲林縣 斗六市 貞寮 1740 77.20 全部 重測前:竹圍子段533-588地號
附表: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101號 編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備考 各層 合計 名稱 面積 (平方公尺) 號 屋層數 範圍 001 792 雲林縣○○市○○段0000地號 雲林縣○○市○○○路00巷00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4層 一層43.83 二層23.59 三層43.29 四層43.29 騎樓2.03 電梯樓梯間11.93 167.96 花台等六項 24.87 全部 重測前:竹圍子段2142建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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