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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91號
聲 請 人 雲林縣東勢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當事
代 理 人 歐秋敏
相 對 人 林宗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就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裁定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之
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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