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2,消債更,99,202401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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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99號
債 務 人 蔡博倫

代 理 人 林文凱律師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書記官欄中關於「王珮珺」記載,應更正為「王姵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姵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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