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林弘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育翔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7月30日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6,1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芳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