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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86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束桂珍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廖藴忱
束善勝
蔡順杰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束桂珍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束桂妮
上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洪家駿律師
許立功律師
複代理人蕭凡森律師
上列五人共同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石孟玄(公送)
訴訟代理人吳佳融律師
複代理人古晏如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謝少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後,惟因本件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特此裁定。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姵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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