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4號
原 告 李宇晉
被 告 吳杏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